【反恐條例】「屠龍小隊」涉圖放炸彈殺警 屠龍領導者還押表示擬認罪交代一切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4/25 17:28
最後更新: 2024/04/25 18:45
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有人涉計劃放置炸彈及殺警等,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名男女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等罪,案件今(25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傳召為「屠龍小隊」領導人物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警員,警員供稱原本不認罪的黃,還押時表示「想交代返成件案件嘅一切」,警員於盤問承認每次會面時抄錄的筆記已銷毁,並表示不知道黃曾投訴遭警方打和「氹」迫交出手機密碼。
7名被告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女)。案件由9人陪審團審理,主審法官張慧玲。
6名男被告被控1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另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6人另被控1項串謀謀殺罪,涉及串謀謀殺警員。李家田被控1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被控1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事發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劉偉雄(譯音)作供,劉供稱自2021年起在國安處任調查員及調查本案。劉指於2023年5月19日首次在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事源是黃通知懲教署想見案件主管。劉稱由首次會面至今,與上級共會見黃約10次,會面時不曾利誘或威嚇黃。
劉於盤問時指,黃於5至6月的3次會面中,均表示擬認罪及「想交代返成件案件嘅一切」,劉著黃知會律師。劉指,黃曾爭論他想認罪並問及控方立場,劉一再著黃與法律代表與控方商量,重申警方未收到任何消息。劉否認黃曾討價還價,澄清他剛才指跟進而非爭論,即黃問他警方有否收到其認罪意向。劉同意,直至2022年底黃仍是不認罪,在5月首次會面時黃當時亦是不認罪。
劉供稱,黃在首3次會面仍沒提及認那項罪或交代案情,他每次會面均抄寫黃所言,返回辦公室後會向上司口頭匯報,並會銷毀所有抄寫的紙張。辯方指,劉銷毁筆記做法不尋常,應保留待日後供辯方參閱。劉強調,筆記不是警誡內容,毋須保留,他習慣銷毁筆記。
辯方指,在第3次會面後的2個月內,黃的律師去信請求認罪協商,律政司回信提出條件,黃一方接受,劉其後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劉同意說法。
劉續指,他於8月24日替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黃交代案件經過。辯方問及,劉在8月錄取口供時提及2至3年前的事有否困難,例如說得慢或忘記某些事。劉稱沒有,形容黃是「正常溝通模式,講返經過」,劉又正常錄取口供時他不會發問,但有叫黃「講仔細啲」。
劉同意由8月至9月16日的4次會面均沒有律師在場。劉表示,若黃需要律師他一定會安排,但黃沒提出。劉指,他錄取口供時以紙筆抄錄要點,筆記已銷毀。
劉續指,他於9月16日將證人供詞草稿帶給黃,黃認為有部分內容辭不達意,著劉修改。同月20日,劉與上級帶同120頁證人供詞連附件會見黃,當時黃的律師在場,黃在口供上簽名。
劉表示,黃面對的眾籌案起初由「財富調查組」調查,他則負責爆炸品及串謀謀殺一案,後來兩案合併。
辯方另問及,劉知否黃曾投訴遭警方打和「氹」迫他交出手機密碼,劉表示不知道。劉另否認不欲法庭知道黃曾討價還價,故銷毁筆記。
劉於控方覆問時指,警察守則沒要求警員將筆記內容寫進記事冊,證人供詞的筆記不會被列為證物,「最緊要係簽名嘅口供」,又指警誡供詞他則會「原封不動」寫低,日後作呈堂證供。
聆訊明(26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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